(一) 服务对象:
婚后居住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要将之出售的家庭。
(二) 服务依据:
《张家港市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供应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102号文件。
(三) 办理程序:
申请——>领取《房改房上市出售申请审批表》——>核实并加盖公章——>审批——>办理过户手续。
(四) 申报材料:
1、房改房上市出售申请审批表;
2、由所在的物业公司出具的实际居住满5年的书面证明;
3、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夫妻关系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产证。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承诺时限:
表格填写完整、材料提供齐全的申请,据表格和材料符合上市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