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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一)  服务对象:

      婚后居住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要将之出售的家庭。

(二)  服务依据:

      《张家港市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供应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102号文件。

(三)  办理程序:

      申请——>领取《房改房上市出售申请审批表》——>核实并加盖公章——>审批——>办理过户手续。

(四)  申报材料:

1、房改房上市出售申请审批表;

2、由所在的物业公司出具的实际居住满5年的书面证明;

3、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夫妻关系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产证。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  承诺时限:

      表格填写完整、材料提供齐全的申请,据表格和材料符合上市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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