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务依据: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 收费标准:
1、商品房销售代理费:
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收取代理费。
2、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
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
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权证代理费:
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
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80元收取服务费,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取。
4、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
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5、房屋租赁代理费:
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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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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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以下 |
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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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含25万元,下同)以上到50 |
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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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到100 |
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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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以上到1000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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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以上到2000 |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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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以上到5000 |
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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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以上到8000 |
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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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以上到10000 |
0.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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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
0.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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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250—450元 |